前言:
基本上婚約是不可以強迫履行的(民法975條),也就是即使訂婚後,雙方仍有反悔的空間,可以要求取消婚約,並非完全無法取消。
解析:
- 如果沒有正當理由,對於他方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或精神上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但如果有正當理由,在法律上都可以合法解除婚約,不用賠償對方任何費用,反而還可以請求對方賠償損失。
- 至於訂婚時所贈與的財物,例如金飾、聘金…等,在婚約解除時,不論自己有無過失,都可以請求對方返還。所以如果男方毀壞婚約,要求女方還聘金,女方還是要歸還。
- 訂下婚約之後,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婚約的一方,在法律上要對沒有過失的另一方負起賠償責任,這包含了精神以及財產上的損失。
- 所為財產上的損失大約是指購買婚飾戒指、為了結婚辭去工作的損害或結婚準備時租屋等各種支出。至於精神損失部分沒有具體的金額,端看雙方經濟狀況、教育程度、社會地位、精神受損情形而定。
- 然而,常見的婚約後附加違約金條款,這項條款在法律上是不被承認的,因為結婚是一輩子的事,本來就要尊重個人意願,所以訂婚在法律上才會沒有強制履行的效力,本意在避免締結怨偶,徒增社會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