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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對於「訪問買賣」契約的解約權?

案例:

  陳小姐於下班回家的途中,一位張小姐上前主動向其推銷「超級白美白精華液」,並滔滔不絕的說該產品為德國公司獲得專利生產,在世界各地有眾多使用者,用了該產品不僅可以讓皮膚白晰有光澤、還有除皺、防曬、美容等功能,目前台灣由「超級白有限公司」代理引進,推廣期間一瓶只賣兩千六百元,又說陳小姐如此年輕貌美更應該多注意皮膚的保養,邊說邊拿起一旁的試用品往陳小姐的臉上抹。

  生性內向容易害羞的陳小姐本來覺得太貴了不願意購買,但一方面不好意思直接拒絕對方、另一方面又禁不起對方的甜言蜜語疲勞轟炸,當場就掏出現金,購買一瓶回家。回家的路上陳小姐已經開始後悔,到了家裡,打開包裝使用該產品後,發覺該產品與試用品外觀包裝雖然相同,但是抹在臉上的時候感覺完全沒有試用品的清爽,陳小姐因此有受騙的感覺,開始自責自己總是禁不起推銷亂買東西,氣的當天晚上無法入眠。其實根據消費者保護法陳小姐是有權利可以主張的。


解析:

  社會上常有類似本例情形的發生,消費者沒有心理準備的情形下,禁不起業務員的言詞攻勢,一時衝動下買了產品,事後才後悔不已。由於在這種情形下成立的買賣,消費者通常不及深思熟慮思考購買與否,而且短時間內又難以對產品的品質有一定的瞭解,為了保護消費者的權益,消費者保護法訂有相關規定。

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十一款規定:

「訪問買賣,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所為之買賣。」

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的規定: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為了保護消費者,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企業在沒有經過消費者的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所為之買賣叫做「訪問買賣」。又規定「訪問買賣」的消費者可以在收到商品後的七天之內,考慮決定是否確定購買產品,消費者如果不願意購買時,不需要任何理由也不需要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在七日內可以將商品退回或是用書面方式來告知對方解除契約,買賣契約一經解除根據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企業經營者有回復原狀的義務,也就是說企業經營者就應該要把貨款退還給消費者,以回到雙方沒有交易前之狀態。

  本例中之張小姐的推銷行為,是在沒有經過陳小姐邀請之情形下而主動進行一般道路旁上進行銷售,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訪問買賣」之定義規定,屬於「訪問買賣」行為。陳小姐購買該「美白保養液」之後,如果後悔,則可以將商品退回給對方或者用書面的方式向張小姐及「超級白有限公司」表明解除契約之意思,並且要求對方退還已經收受的貨款。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由於法條明文規定,所以陳小姐不可以只用電話解約,而一定要用書面方式來作。所謂的「書面方式」,則通常用郵寄存證信函方式為之,以便證明。而如果陳小姐作了上述的行動,張小姐及「超級白有限公司」不予理會的話,則可以考慮以發支付命令或者直接進行民事訴訟的方式,來請求對方返還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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