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法律常識生活相關消保標示清不清有關係,廣告實不實在很重要

標示清不清有關係,廣告實不實在很重要

案例:

  江先生經營一藥局,經營狀況還算可以,某日工商會朋友聚會,會中許先生聊起,許先生有一化學工廠,看到市面上各種化粧品林立,似乎是個賺錢的好管道就想自創化粧品品牌銷售,邀江先生一起入股,江先生聽許先生這一分析,賺錢的願景彷彿出現在眼前,當下即談起合作事宜;不久,各種包裝精美、產品標示卻模糊的化粧產品一一出爐,也印製了精美的宣傳海報,為吸引女性顧客的青睞,海報上宣稱「五日內痘痘少一半」、「美白除皺」、「可防治白髮,還妳一頭烏黑亮麗的秀髮」、「可防治日漸稀疏的掉髮狀況」、「木瓜素美胸效果佳」等等具神奇療效之功能。

  江先生趕緊將各化粧品上架、門外貼上了大型宣傳海報,希望能打響這自創化粧品品牌的名號,再創事業另一高峰。人算不如天算,還沒吸引進人潮、錢潮,卻吸引衛生單位的稽查檢驗人員,莫名其妙的被開單處罰,真是沒賺錢先賠錢。


解析:

  俗話說的好,女人的錢最好賺,有關女性之週邊產品真是商機無限,但在現今消費者保護意識高漲的年代,產品功效可不能像古早武術團行走江湖賣藥膏般隨便說說就可以,非得有憑有據,有合法認證才行。

  江先生所產銷之化粧品上未清楚標示化粧品成份、批號、出廠日期、許可證號等,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化粧品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分別刊載廠名、地址、品名、許可證或核准字號、成分、用途、用法、重量或容量、批號或出廠日期。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並應刊載保存方法以及保存期限。前項所定應刊載之事項,如因化粧品體積過小,無法在容器上或包裝上詳細記載時,應於仿單內記載之。…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應標示藥品名稱、含量及使用時注意事項。」

  依同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違反第六條…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鍰;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入銷燬之。」最高可處新台幣十萬元罰鍰。

  又江先生宣傳海報上宣稱「五日內痘痘少一半」、「美白除皺」、「可防治白髮,還妳一頭污黑亮麗的秀髮」、「可防治日漸稀疏的掉髮狀況」、「木瓜素美胸效果佳」等等具神奇療效功能之誇大詞句,已違反同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化粧品不得於報紙、刊物、傳單、廣播、幻燈片、電影、電視及其他傳播工具登載或宣播猥褻、有傷風化或虛偽誇大之廣告。」及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條:「化妝品廣告之內容,應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不得有左列情事:…三、名稱、製法、效用或性能虛偽誇大者。四、保證其效用或性能者。五、涉及疾病治療或預防者。」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由原發證照機關廢止其有關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

  江先生除被科處罰鍰外,嚴重者還可能被廢止證照;另依藥事法第六十九條:「非本法所稱之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第七十條:「採訪、報導或宣傳,其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效能者,視為藥物廣告。」第九十一條:「違反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九條或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六十九條規定者,其標示醫療效能之物品沒入銷燬之。」江先生為闢事業第二春,卻因不諳法令,不慎觸法被罰,實在是賠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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