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阿彰以分期付款向大同公司台中分公司購買電視機、電冰箱等電器用品,繳了三個月的分期款後,就沒有再繳,台中分公司認為阿彰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向臺中地檢署提出告訴,但檢察官認為臺中分公司沒有告訴權,是怎麼一回事?
解析:
- 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但這裡所指的被害人是指直接被害人,本案的直接被害人是大同公司,所以,臺中分公司不是直接被害人,因此,臺中分公司沒有告訴權。
- 通常於此情形,應該以總公司名義提出告訴,再委任分公司之經理或店長作為告訴代理人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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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彰以分期付款向大同公司台中分公司購買電視機、電冰箱等電器用品,繳了三個月的分期款後,就沒有再繳,台中分公司認為阿彰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向臺中地檢署提出告訴,但檢察官認為臺中分公司沒有告訴權,是怎麼一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