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法律常識生活相關兩性對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或猥褻行為有無犯罪?

對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或猥褻行為有無犯罪?

案例:

  已成年大華與十五歲之小芬,兩情相悅而發生性關係多次,有沒有犯罪?


解析:

  • 現今社會有愈來愈多的家庭,父母為了賺錢養家而忽略孩子的成長,沒有時間陪伴孩子,漸漸與孩子有代溝,孩子不願待在空蕩的家中而出外遊蕩,此時若遇到稍微關心她的男子,很可能因此而陷於危險的愛情陷阱中,因年紀尚輕,思慮尚未成熟,或不知如何拒絕而與該位男子發生性關係,之後若有孩子,很可能奉子成婚,但若該名男子不願娶她呢?那只好拿掉小孩,或生下孩子,又造成小孩養小孩的社會問題。所以若有溫暖的家庭,父母常關心孩子,孩子不會在外遊蕩,就不會有這麼多的悲劇發生。
  • 大華可以說我不知道小芬是未滿十六歲的女孩而免責嗎?答案是不行的。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不以行為人明知被害人係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必要,其有姦淫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女子之不確定故意,罪即成立。因該罪立法意旨在保護少女之健康,祇以女子被姦淫或猥褻時事實上未滿十六歲為已足,犯人對此有否認識,均不影響犯罪之成立。而且被害人為十四歲以上十六歲未滿之女子,其關於性行為之意思決定能力尚未完備,故不以該性行為之發生業經被害人之同意而得卸免刑責。
  • 所以大華為避免犯罪,當初應多花時間了解小芬的年齡、家庭背景等,或得到雙方父母同意結婚後,再發生性關係,因強求的果實並不甜,等待是最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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