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今年五月我的前任男友的老婆,經由一封信件內容,是擷取我在網路日記所寫的一些事情,而得知她老公的外遇史。這些內容並未指名道姓也沒有記載我與她老公的通姦事實,只有交往經過,若他老婆憑藉這些內容,可否告我通姦?
若男人承認有通姦事實,是否單憑男人承認就可構成通姦罪?另外事情發生到現在已過半年,元配是否還可提出告訴?一般的網路日誌可否成為犯罪的罪證?一般的網路文章有些是事實,有些會加以杜撰,若沒有指名道姓會構成誹謗通姦之證據嗎?
解析:
- 網路文章是否會構成通姦之證據,須視具體情形而定,包含所述內容之人、事、物等是否明確?是否確實為真實告白或純屬杜撰?
- 通姦罪的告訴期間為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逾期即不得再行告訴。
- 至於男方若承認通姦之事實,應屬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須其他補強證據。因此若您的網路文章內容相當明確,且符合真實,即有可能成為定罪之補強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