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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法律問題
 
協商分居制度,推動中
 

【記者史倩玲台北報導】2009-03-16 23:09:47
日前潘越雲被抓姦事件,不但再度引發通姦除罪化的討論,而沉寂已久的分居制度修法,也再度被提出來討論。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理事長吳宜臻指出,目前婦女團體正針對分居制度修法進行細部協商。

目前台灣離婚方式僅有協議離婚以及裁判離婚兩種方式,由於裁判離婚需要證明配偶有重大惡行,門檻過高,造成很多夫妻即使貌合神離,也只能採用分居而非離婚的作法。但目前台灣對於分居的原因、請求、消滅以及效果等,都沒有明文規定。另外,在分居的過程中,法律對於婚姻中弱勢的一方也沒有配套保障,讓弱勢的一方更不願意離婚。

正因為如此,包括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台灣女人連線、台北市晚晴婦女協會、婦女新知基金會、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以及專家、學者等,組成「分居制度修法聯盟」,提出「分居制度」草案,希望解決目前社會上分居的現狀。

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理事長吳宜臻指出,我國民法親屬編於民國74年修正時,在裁判離婚的理由上過於嚴格,採用有責主義,換句話說,想離婚的一方必須舉證配偶的惡行,這樣的法律不但導致離婚困難,也讓夫妻、子女及其他家庭成員只能繼續維持有名無實的家庭。而歐美各國早在20世紀初就已經開始發展分居制度,台灣也有必要正視分居問題。

吳宜臻指出,分居制度草案未來將改採破綻主義,標準也較為寬鬆。另外,將修正民法親屬編婚姻章,把「分居」增訂於第六節,明確規範夫妻分居期間的法律效果,例如成立要件、分居的住所、生活費用、財產關係,以及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與負擔,讓法律明確規範分居期間夫妻雙方的權益與義務。

吳宜臻也指出,很多為了保障自己權益而不願離婚的太太,對於分居制度草案有疑慮,分居制度中將設定公平條款,用來保障婚姻弱勢一方。

吳宜臻表示,「分居制度」草案一方面希望讓感情頻臨破裂的夫妻,能透過分居程序達到離婚的效果;另一方面也會避免分居期間,婚姻關係強勢配偶對弱勢配偶進行「逐出離婚」的不公平狀況,因此也將在分居制度草案中設計「公平條款」,讓希望離婚的一方,必需在分居期間履行義務,才能消除婚姻關係。

目前各婦女團體針對分居制度進行法令細部的修改及協商,吳宜臻希望各婦女團體能儘快達到共識,推動分居制度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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