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處理本法有關公平交易事項,行政院應設置公平交易委員會,其職掌如下:
關於事業活動及經濟情況之調查事項。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危害公共利益之情事,得依檢舉或職權調查處理。
派員前往有關團體或事業之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場所為必要之調查。執行調查之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其未出示者,受調查者得拒絕之。
公平交易委員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處理有關公平交易案件所為之處分,得以委員會名義行之。
公平交易委員會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獨占、結合、聯合行為
第三章 不公平競爭
第四章 公平交易委員會
第五章 損害賠償
第六章 罰則
第七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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