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子女監護權歸屬應從子女最佳利益考量,非夫妻任何一方的需求,但已約定子女監護權歸對方,事後反悔,仍可透過訴訟方式重新爭取監護權,但須證明子女監護權歸自己比對方為佳,才有勝訴的可能。
律師林瓊嘉強調,未取得子女監護權的一方,依民法規定,可向法院聲請探視權利,由法官裁定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若有妨害子女的利益,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整理︰記者朱俊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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