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92年出生至今,都在母親娘家撫養長大,孩子出生快一年才辦喜宴,到現在遲遲未登記戶口,和孩子的爸爸未同居,,他是軍官,已談妥要簽離婚證書,現在問題在於孩子,如果母親要孩子的撫養權與監護權還可以要贍養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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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離婚只會討論小孩的監護權,法律上並沒有所謂的"撫養權"。
法律上有關離婚的部份,有小孩監護權、財產分配、子女生活費、贍養費等等,其實無論監護權歸屬誰,另一方對小孩仍有撫養的義務,所以就算監護權在男方,男方一樣可以要求女方分攤小孩的養育費用,並不是監護權歸誰,小孩就是誰來養,沒有監護權的一方也可以要求探視小孩,這在法律上稱為"親權",不要以為可以在離婚協議書上注明不準另一方來探視小孩,這違反"親權",寫了也是不合法的,除非是家暴,有申請禁止令,才能禁止另一方來探望小孩。
一般離婚也不是都可以要求贍養費的,除非另一方有過失,判決離婚,可以要求有過失的一方付給無過失的一方贍養費,再不然協議離婚的話,除非一方很有錢,同意給贍養費,否則也不見得離婚都可以要到贍養費的。
給不給贍養費跟小孩監護權無關,看不出來小孩的父親有沒有過失,所以只要男的願意給,就可以列在離婚協議書內,但我勸你要就一次要一大筆,千萬不要每月付,因為離婚以後還要去要錢真的很煩,講話都多餘還要為錢去生氣,還有就算你要到贍養費也別太高興,因為台灣的法律,贍養費屬於所得,是要課所得稅的。
對啦!除非女方無工作能力,男方又在無過失的情形下,是可以不用給贍養費的。
當然雖然可能要不到贍養費,但還是可以要求對方共同分擔孩子養育費用的名目,讓對方定時付出金額。
可要求到孩子完成學業,有自立能力後,你可提出金額,並記於簽離協議書裡,如雙方對金額無法達成共識,可訴諸法院,而法官會考量彼此經濟能力,和小孩預估所需教育和生活費用提出數字。不過好聚好散,坐下來好好談吧!!!
如果事後付贍養費一方反悔,也可訴諸法律,求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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