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喪失監護權的一方,是否可再向法院訴請改定監護人? (即辦理”監護權轉移”)
答案是可以的,親權行使的另一方(無監護權者)隨時可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人,申請變更行使親權的人。
只要找出監護權人對子女照顧不週的事實證據,法院基於保護子女的立場,將會審慎考慮是否改定子女監護權(親權)!
申請監護權轉移的一方,發生以下情形時,禁止轉移。
如:受傷、殘廢、四肢不能動彈,生活限於困頓無法扶養子女,或是因犯罪入獄而無法照顧子女,或濫用親權凌虐子女,拒絕他方探視、罹患重病,無法再照顧孩子……等。
目前有很多現象是監護權在父,但撫養子女卻是母,父根本就不聞不問的案例愈來愈多,所以就算當初協議子女的監護權歸前夫,你只要能舉證和子女生活的真實全貌,就可以提起監護權轉移的訴訟(變更監護人的訴訟),勝算相當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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