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台灣還不是那麼的健全,但是在西德..就有非常完善的規定
因為競業限制條款....主要是針對從事高科技工作的人員,
如果一定要簽訂本條款,必須符合合情...合理...合法先決要件。
1. 公司必須每月提撥相當的薪資至您的帳戶中,以確保您的生活得以滿足。
2. 競業限制是必須有時間限制的,同樣的公司限制多久,就必須養你多久。
3. 地域性的限制性,一般來說會有地域性的限制,避免客戶衝突。
4. 如果你違反,他想罰您多少錢呢 ? 要有合理比例的喔!
5. 以上所說的,是合乎法律上要求的,而在台灣其實並沒有實際的競業限制條款,純粹是公司內自訂的,因為依判例而言至少要滿足上列條件才行。
不過你放心,這份競業禁止沒有法律上的效力。
之前的新聞有報過,有一位新聞主播在A台時,也簽了一份『競業禁止』的條約,但之後她離開A台到B台工作,結果A台就拿了這份條約要上法院告她,結果法院判決下來,這位主播勝訴!因為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也就是說,您的專業謀生能力就是程式設計師,所以您的工作權是受到憲法保陪的,如果將來想跳槽到別的公司,原公司也不能拿您所簽的競業禁止條約來限制您的工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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