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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人民來台居留,申請流程及注意事項
 

大陸人民來台居留申請流程:

申辦事項與地點

應繳具之文件

注意事項

於中國災胞救助總會大陸地區人民來台登記服務處申請大陸配偶來台居留
地址:台北市廣州街15號
電話:(02)2388-9393轉2671,2672

  1. 經海基會驗證之結婚公證書正本乙份。
  2. 依親對象入境保證書乙份。
  3. 大陸居民證或港澳通行證影本乙份。
  4. 依親對象戶籍謄本。
  5. 代申請委託書乙份。
  6. 居留申請書乙份。
  7. 配偶二寸照片四張。
  8. 證照費六佰元。

※2.5.6.項可逕向"中國災胞救助總會大陸地區人民來台登記服務處"索取表格填具繳交

  1. 申請者須具備結婚已滿二年或生有子女之條件。所謂「已滿二年」係以結婚公證書所載之結婚日期為起算日,於此之前大陸地區配偶得以探親名義來台。申請方式請參閱「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申請作業簡介」。
  2. 已生有子女者請將其出生公證書送交海基會辦理驗證後再行提出申請,子女則可直接申請定居,定居申請手續請參閱「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申請作業簡介」(繼子女及養子女申請來台居留問題,請另行洽詢)。
  3. 3.大陸配偶來台居留設有配額限制:合於前二項之件後尚須依序等待配額,配額取得後發給入境證,可來台居留。
  4. 4.來台居留後連續居住滿二年者,可申請定居,核准後發給身分證。

居留滿二年後向居住地縣市警察局申請定居

  1. 定居申請書乙份。
  2. 臺灣地區旅行證或居留證乙份。
  3. 流動人口登記聯單乙份。
  4. 在台配偶戶籍謄本乙份。
  5. 保證書乙份。
  1. 來台居留後,須連續居住滿二年方可申請。
  2. 居留或定居期間有事實足認係通謀而為虛偽結婚者,撤銷其居留許可或戶籍登記,並強制出境。
  3. 來台設籍定居滿十年,方可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軍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人員及組織政黨。

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登記

  1. 境管局通知申請人辦理戶籍登記之副本。
  2. 戶口名簿。(單獨立戶者免附,應附繳房屋證明文件)
  3. 最近一年內拍攝之彩色照片一張(不得戴有深色眼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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