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中國災胞救助總會大陸地區人民來台登記服務處申請大陸配偶來台居留
地址:台北市廣州街15號
電話:(02)2388-9393轉2671,2672 |
- 經海基會驗證之結婚公證書正本乙份。
- 依親對象入境保證書乙份。
- 大陸居民證或港澳通行證影本乙份。
- 依親對象戶籍謄本。
- 代申請委託書乙份。
- 居留申請書乙份。
- 配偶二寸照片四張。
- 證照費六佰元。
※2.5.6.項可逕向"中國災胞救助總會大陸地區人民來台登記服務處"索取表格填具繳交 |
- 申請者須具備結婚已滿二年或生有子女之條件。所謂「已滿二年」係以結婚公證書所載之結婚日期為起算日,於此之前大陸地區配偶得以探親名義來台。申請方式請參閱「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申請作業簡介」。
- 已生有子女者請將其出生公證書送交海基會辦理驗證後再行提出申請,子女則可直接申請定居,定居申請手續請參閱「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申請作業簡介」(繼子女及養子女申請來台居留問題,請另行洽詢)。
- 3.大陸配偶來台居留設有配額限制:合於前二項之件後尚須依序等待配額,配額取得後發給入境證,可來台居留。
- 4.來台居留後連續居住滿二年者,可申請定居,核准後發給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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