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4.20
立法院於99年4月20日二讀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其中最特殊的是「狗仔隊條款」,此法若三讀,往後八卦媒體報導名人緋聞或隱私時,必須「告知當事人」;此法不止對媒體報導個人資料做限制,連媒體「蒐集或處理」個資的過程,若非法律明文規定,或當事人自行公開等條件,都可能違法;未來像狗仔隊偷拍以及運用徵信社資源,勢必面臨適法爭議,對媒體報導生態影響甚大。
未來媒體如果要報導當事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等個人資料,都必須經過當事人自行公開,或以契約、類似契約、書面等方式同意,才可以進行報導。以後不止姓名、生日,包括戀情這類的個人隱私,如果要蒐集使用,都要徵得當事人同意,還要告訴當事人消息來源,否則就得挨罰;因此以後像是立委吳育昇外遇、高金素梅跟李鴻源的緋聞,就算媒體拍攝到畫面,恐怕也沒有辦法報導,因為得先問他們的意見。
如果媒體蒐集個資沒有告知當事人,可罰新台幣2萬至20萬元;蒐集後未經同意使用,可罰5萬至50萬元;如果損及他人利益,最重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是意圖營利,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長覃正祥表示,媒體報導有自己的規範,採訪流程將優先適用新聞採訪相關法規。
不過覃正祥說,攸關當事人個資部分,還是必須經過當事人同意,未來相關問題法務部會有技術性的處理,法務部將會同新聞局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針對相關作業細節共同協商,進一步規範。
國民黨籍立委謝國樑表示,「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的確會造成媒體採訪上的不方便,相關單位應再進行研究與說明。
目前該法暫停三讀仍待審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