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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案例

跟前夫爭生活費,反賠25萬

 

李姓郵局主管與擔任老師的妻子離婚後,妻子認為前夫挪用共同生活費12萬元,多次化名向中華郵政檢舉,後來還告前夫竊盜,李只得向公司自曝妻有外遇的家醜,板橋地院昨判決前妻要賠25萬外,還得寫道歉信給郵局「存參」。

法院調查,李姓男子是北縣某郵局主管,91年間與擔任國小老師的蔡姓女子結婚,婚後約定採六、四比分攤生活費,並以蔡女名義開帳戶,各自把生活費存入戶頭,再由蔡女動支。

李姓男子主張,婚後4年兩人感情生變,妻以養家應該是男人養,哪有女人出錢為由,要求丈夫返還她支出所有生活費,他只得把妻子支付的85萬元歸還,並取回生活費帳戶,裡面還有12萬元,他於是把這12萬轉回自己帳戶。

李姓男子表示,他與妻子96年7月離婚,未料妻子竟開始向中華郵政檢舉,稱他挪用別人帳戶金錢,他面對公司調查,只得自曝妻子有外遇逼他離婚的家醜,但前妻仍不罷休,竟然還向檢方提出竊盜告訴,害他上班還得跑法院。

李提告要求前妻賠償50萬元外,還要求前妻寫道歉啟示寄給他服務的郵局,而蔡姓女子則反駁,丈夫挪用共同生活費帳戶內的錢,到後來戶頭只剩7元,她是為了「公平正義」才提出檢舉及告訴。

法院調查,當初蔡女要求李返回她所支出的生活費,並要求以後由丈夫全權負擔,蔡女取得丈夫給的85萬元曾寫下收據,記載共同生活費帳戶及印章都由丈夫保管,因此並無挪用或竊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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