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未成年少年想在午夜到網咖「練功」,欺騙在新北市政府工作的游姓網友,說要參加網路遊戲競賽,但需出示市府證明,才能在午夜逗留網咖;游男好意幫忙,卻假造公文書交少年使用,並發文給舉辦遊戲的公司,被板橋地檢署依偽造文書罪嫌起訴。
新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嚴格規定,未滿18歲青少年不得進入網咖,但若有少年參加「台灣電競股份有限公司」舉辦的比賽,只要主管機關核准,並有成年人陪同,就可讓少年進入台灣電競指定網咖「練習」。
3名國中生得知此規定後,見在市府工作的游姓網友有輕度智能障礙,謊稱準備參加「台灣電競聯盟」的網路遊戲比賽,但午夜12點網咖就會趕人,他們沒辦法專心練功,央求游協助取得市府許可證明。
為讓少年深夜「合法」逗留網咖,登入市府公文系統假造證明單,並蓋上收發章後,交給3名少年到指定網咖「練功」,後來自作聰明地把假公文寄給台灣電競公司,希望他們轉寄指定網咖業者,准許少年午夜進入網咖。
電競公司收到公文後,察覺格式和戳章「怪怪的」,呈報法務部由新北市調查處調查後,將游移送法辦。3名少年則因尚未使用假公文,檢方網開一面,未將他們移送少年法庭偵辦。
刑法第 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11 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罪)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12 條 (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 213 條 (公文書不實登載罪)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14 條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